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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内0602民初4389号 原告:***,男,汉族,1965年11月25日出生,现住:鄂尔多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内蒙古三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内蒙古三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住所地: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负责人:***,系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 第三人:中国核工业中原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12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 第三人:鄂尔多斯市永泰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伊煤北路21号街坊。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 原告***与被告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第三人中国核工业中原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永泰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2860元,减半收取计6430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增格嘎力布 审 判 员 樊 利 琴 人民陪审员 ** 巴拉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任   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