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内0602民初4389号
原告:***,男,汉族,1965年11月25日出生,现住:鄂尔多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内蒙古三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内蒙古三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住所地: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负责人:***,系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
第三人:中国核工业中原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12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
第三人:鄂尔多斯市永泰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伊煤北路21号街坊。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
原告***与被告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第三人中国核工业中原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永泰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2860元,减半收取计6430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增格嘎力布
审 判 员 樊 利 琴
人民陪审员 ** 巴拉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任 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