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正蓝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内2530执20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4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县。
申请执行人***,男,198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
被执行人**有,男,1965年2月12日,汉族,现住正蓝旗。
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永泰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我院执行***、***与**有、鄂尔多斯市永泰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正蓝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内2530民初9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在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间履行其给付义务,申请人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永泰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有的存款或其他款项人民币30000元、利息(自2013年1月1日起按月利率0.3825%计算至付清为止)、案件受理费843.75元(鄂尔多斯市永泰工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670.52元,**有负担173.23元)。同时可查封、扣押、拍卖、变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
二、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永泰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有的存款或其他款项人民币30000元、利息(自2012年10月10日起按月利率0.3825%计算至付清为止)、案件保全诉讼费1045元(由鄂尔多斯市永泰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同时可查封、扣押、拍卖、变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
三、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有的存款或其他款项人民币15500元、利息(自2012年10月10日起按月利率0.3825%计算至付清为止),同时可查封、扣押、拍卖、变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恩克巴特尔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诺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