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正蓝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内2530执62-1号
申请人多伦县隆盛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址多伦县。
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永泰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址鄂尔多斯市。
被执行人**有,住所地河**省。
多伦县隆盛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鄂尔多斯市永泰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5)蓝商初字第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永泰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有未按照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期限内履行其给付义务,申请人于2016年1月29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永泰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有的存款或其他款项人民币壹佰零贰万伍千元(¥1,025,000.00)、利息672,912.5元、案件受理费9,210.50元、执行费12,742.11元。同时可查封、扣押、拍卖、变卖相应数额的其他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乌 雅 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