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赣东电力服务有限公司

某某、抚州赣东电力服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1027民监1号 申诉人(原审原告):***,男。 被申诉人(原审被告):抚州赣东电力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抚州市抚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至园纵四路,***而简,北至***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E。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诉人(原审被告):***,男。 原审原告***与原审被告抚州赣东电力服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作出(2019)赣1027民初11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金溪县人民检察院的金检民监[2020]3*1号再审检察建议书对该案提出检察建议,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本院生效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黄国民 审判员  *** 审判员  吴 湾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鄢 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