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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襄汾县大某某某某民委员会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襄汾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1023民初1424号 原告:***,男,1970年10月8日生,汉族,临汾市尧都区居民,现住襄汾县。 原告:***,女,1970年9月16日生,汉族,襄汾县村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如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襄汾县大******民委员会,住所地西**。 法定代表人:***,村主任。 被告:临汾市尧都区众鑫益管道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汾市尧都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襄汾县大******民委员会、临汾市尧都区众鑫益管道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襄汾县大******民委员会、临汾市尧都区众鑫益管道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襄汾县大******民委员会、临汾市尧都区众鑫益管道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