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襄汾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1023民初1424号
原告:***,男,1970年10月8日生,汉族,临汾市尧都区居民,现住襄汾县。
原告:***,女,1970年9月16日生,汉族,襄汾县村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如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襄汾县大******民委员会,住所地西**。
法定代表人:***,村主任。
被告:临汾市尧都区众鑫益管道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汾市尧都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襄汾县大******民委员会、临汾市尧都区众鑫益管道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襄汾县大******民委员会、临汾市尧都区众鑫益管道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襄汾县大******民委员会、临汾市尧都区众鑫益管道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