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皖1002民初249号
原告:**,男,汉族,1982年10月24日出生,住安徽省黄山市歙县,公民身份号码
×××4351。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道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道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安徽大管家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大道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1002MA2W7B4TOG。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安徽大管家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大管家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5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大管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维修被告承包的装饰工程项目需要支付的费用16686元,庭审中变更为26616.9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6月10日,原被告签订一份《黄山大管家装饰装修合同》,约定由被告承包屯溪江南新城百合苑18幢201室房屋的装饰装修工程。2021年8月11日双方签订一份《装饰装修补充协议》。后因工程质量及付款问题发生争议,被告起诉原告要求支付工程款。法院判决原告支付被告工程款,但对原告提出的质量问题,法院写明“如确系存在,其可另行向大管家公司主张返工维修、赔偿损失等相关权利”。因卫生间防水出现问题导致墙面油漆脱落、消防栓被覆盖问题,迟迟未解决。原告为此诉至法院,提出前述之请。
大管家公司辩称,1、按照补充协议第五条约定,补充协议签订后,视为答辩人已经履行完合同义务,原告验收合格,不存在工程质量和维修问题;2、原告至今未按合同履行付款义务,所有不存在售后服务;3、工程交付至今已半年有余,作为经营场所,是否存在客户等人为原因导致卫生间渗水,原告提供的维修整改费用,被告不认可。。
本院依据采信的证据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6月10日,**(甲方)与大管家公司(乙方)签订一份《黄山大管家装饰装修合同》,约定由大管家公司承包屯溪江南新城百合苑18幢201室房屋的装饰装修工程,合同约定工期为40天,计划于2021年6月12日开工,于2021年7月22日完工,工程合同包干价为16万元。在大管家公司施工过程中,**与大管家公司派出的现场施工人员协商更改了原施工方案,其中包括卫生间的施工。2021年8月11日双方签订一份《装饰装修补充协议》,协议第二条约定:根据甲方(**)要求,剩余施工事项还是由乙方完成(大管家公司),协议第三条约定了乙方需要完成的事项,协议第五条约定:本补充协议签订后,视为乙方元合同已履行完毕,甲方验收合格。补充协议签订后,大管家公司实际施工至2021年9月左右。2021年9月15日,大管家公司现在的法人***通过手机微信向**催要工程款时,**告知***防水发霉了,***答复:这是收尾打扫卫生间有水透上去了,所以上霉了,等干了,叫油漆过来刷下就好,和防水没关系。因**未按合同约定付款,大管家公司于2022年1月20日向本院起诉,要求**支付工程款。**在答辩时提出卫生间渗水问题。2022年2月24日,本院作出(2022)皖1002民初1223号民事判决在本院认为中作出如下表述:**辩解的施工质量问题如确系存在,其可另行向大管家公司主张返工维修、赔偿损失等权利。之后,**委托黄山市金苹果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作出一份卫生间施工改造报价单,上显示:施工工期15天,总价12485.5元。2022年3月24日,安徽和正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一份“潮童演义办公场所卫生间维修项目工程项目维修预算价”,上显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维修预算价为26616.9元。对上述两份维修预算的价格,大管家公司不予认可。在庭审当中,大管家公司表示,如确实存在卫生间因防水问题出现渗水及消防栓覆盖问题愿意维修。
本院认为,**与大管家公司签订的装饰装修合同及补充协议,其内容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合同依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虽然补充协议第五条约定签订补充协议后,视为工程验收合格,但卫生间渗水问题不是一眼就能判断,需要经过一段时间的使用才能发现是否渗水。依据**提交的两份维修渗水的价格表,本院可以认定:由大管家公司承包施工的位于黄山市屯溪区××幢××室房屋卫生间渗水事实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称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规定: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本案中,大管家公司系装饰装修工程的施工人,依法应当承担出现质量问题的维修责任。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至庭审结束前,**未提交证据证明已通知大管家公司对卫生间渗水进行维修,大管家公司答复不予维修。在此前提下,**主张按照安徽和正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评定的维修预算价为26616.9元进行赔偿,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只有在大管家公司明确表示不履行维修义务后,**才可以进行救济并要求大管家公司赔偿因维修造成的损失。
综上,被告大管家公司应对其施工的位于黄山市屯溪区××幢××室房屋卫生间渗水进行维修直至不渗水为止;驳回原告**要求大管家公司赔偿维修损失26616.9元的诉讼请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八条、第五百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安徽大管家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对其施工的位于黄山市屯溪区××幢××室房屋卫生间渗水进行维修直至不渗水为止;
二、若被告安徽大管家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没有按照本判决第一项履行维修义务,则安徽大管家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至上述期限届满之日后十日内赔偿**因卫生间渗水维修损失26616.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9元,由被告安徽大管家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一款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部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二条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五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