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皖1002民初1223号
原告:安徽大管家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歙县,现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道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徽大管家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管家公司)与被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大管家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大管家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拖欠的装饰装修工程款20000元及违约金5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方负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6月10日,被告和原告签订了《黄山大管家装饰装修合同》,约定由原告对屯溪区阳湖镇XX新城XX苑X幢X室进行装饰装修,工程合同包干总价为160000元。付款方式为:第一期工程款拆墙结束支付50000元;第二期工程款砖工结束支付50000元;第三期工程款木工结束支付30000元;第四期工程款油漆结束支付20000元,余款10000元于2021年9月1日前支付。合同约定工程总工期为40工作日,于2021年6月12日开工,按计划应于2021年7月22日完工,但由于被告在施工过程中提出装修方案变更,及在施工中影响到XXXX处人员正常上班,根据XX处要求周一至周五停止拆除,周六周日施工。根据合同第4条约定,因甲方或装修地物业等行政管理部门原因导致无法施工,或遇不可抗力因素,乙方工期可以往后顺延。再根据合同第9条,在施工过程中,因甲方原因变更导致的经济支出和乙方损失,由甲方承担,工期相应顺延。原告按照被告的工程变更要求更改了施工内容,于2021年8月7日完成最后的油漆工程。因被告未履行付款义务,因此原告停止施工,经被告与原告协商于2021年8月15日签定了装饰装修补充协议。协议约定原告灯具进场,被告向原告支付原合同木工工程款及油漆工程款20000元;灯具、洗手台、橱柜制作安装完毕,被告向原告支付原合同10000元油漆工程款;最后油漆修补一次完毕,在2021年9月1日前支付最后10000元。经现场协商,最后一次余款改为2021年9月15前支付,但被告再次违约,还余20000元工程款未按合同支付。现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
**辩称,原告陈述不属实,原被告签订装修合同后,被告并未按照效果图及报价清单上的项目进行施工,一直拖延施工,导致装修项目延期交付,被告为早日完工减少损失被迫签订补充协议,严重损害了被告合法权益;由于原告施工质量问题,卫生间防水没有做好导致渗水,致使被告无法正常使用,原告才是违约方,被告有理由延期付款、减少相应的价款。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1年6月10日,**和大管家公司签订《黄山大管家装饰装修合同》,约定由大管家公司对位于黄山市屯溪区(进行装饰装修,总工期为40工作日,计划于2021年6月12日开工,于2021年7月22日完工。工程合同包干总价为160000元,付款方式为第一期工程款拆墙结束支付50000元,第二期工程款砖工结束支付50000元,第三期工程款木工结束支付30000元,第四期工程款油漆结束支付20000元,余款10000元于2021年9月1日前支付。其中合同第12条约定“工程内容全部施工完毕后,双方未办理竣工合格验收手续,甲方不得入住使用。如甲方擅自入驻或更换钥匙视同验收合格;甲方对工程存在的问题应及时书面向乙方反映投诉,以免给双方造成更大的返工或损失”。合同第14条约定“本合同从签约之日起经甲乙双方签字或**后立即生效。在合同履行中,如有一方违约或违约导致合同中止,给对方造成的损失除应付或退还的工程款外,需按本合同约定第一期应支付的工程款作为赔偿标准,赔付给对方,超出赔偿标准的按实际损失赔偿对方”。合同还对其他事项作了约定。2021年8月15日,**(甲方)与大管家公司(乙方)签订《装饰装修补充协议》,约定甲乙双方在原合同的基础上,就甲方江南新城百合苑18幢201室装修场地剩余事项,达成如下协议:一、甲方2021年8月13日已经自行找人将室内自流平施工完毕,并自行购买了木地板进行安装,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二、根据甲方要求,剩余施工事项还是由乙方来完成。乙方灯具进场,甲方向乙方支付原合同木工工程款及油漆工程款20000元,灯具、洗手台、橱柜制作安装完毕,甲方向乙方支付原合同10000元油漆工程款,最后油漆修补一次完毕,在2021年9月1日前支付最后10000元(后经协商余款改为2021年9月15日前支付);三、乙方需要完成事项......五、本补充协议签定后,视乙方原合同已履行完毕,甲方验收合格,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付款或拖延付款,甲方未根据本补充协议履行付款义务的视为甲方违约,违约责任根据原合同执行......。当日下午,**依约支付了大管家公司工程款20000元。案涉工程装饰装修完毕后已投入使用,但**尚欠大管家公司工程尾款20000元没有支付。大管家公司多次催讨未果,遂诉讼至本院。
本院认为,**和大管家公司签订《黄山大管家装饰装修合同》《装饰装修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双方在《装饰装修补充协议》中明确约定签订补充协议时原合同已履行完毕,案涉装饰装修工程验收合格,故**应依约支付大管家公司工程款。**未依约全部支付大管家公司工程款,系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对大管家公司诉请要求**支付拖欠的工程款20000元并承担违约责任,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违约责任,本院酌情以拖欠的工程款20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9月16日起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两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辩解案涉补充协议系被迫签订,但无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辩解的施工质量问题如确系存在,其可另行向大管家公司主张返工维修、赔偿损失等相关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大管家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20000元及违约金(以20000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两倍自2021年9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安徽大管家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5元,由被告**负担175元,原告安徽大管家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6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稳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五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