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宇建设集团(安徽)有限公司

某某、安徽权宇建筑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3民终238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3年3月2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固镇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固镇县任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权宇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固镇县城关镇浍河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3587207368E(1-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固镇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安徽权宇建筑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2019)皖0323民初14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又于2019年11月14日申请撤回上诉,并表示服从一审判决。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600元,减半收取5300元,由上诉人***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