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利民二初字第00468号
原告:利辛县驰通商砼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素珍。
被告:利辛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于2013年7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利辛县驰通商砼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利辛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利辛县驰通商砼有限责任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交缓交案件受理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
审判员*超
人民陪审员陆琳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