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通力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通力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新疆德坤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乌鲁木齐市德坤源丰商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兵民申54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新疆通力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新疆德坤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贵侠,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乌鲁木齐市德坤源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新疆通力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新疆德坤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乌鲁木齐市德坤源丰商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中级人民法院(2022)兵11民终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新疆通力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9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新疆通力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疆通力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吉 雄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刘 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