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2901民初2746号
原告:**,女,1975年9月29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通力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新疆通力建设集团股有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306元,已减半收取计12,153元,退还**7,285.23元。
审 判 长 李 文 杰
审 判 员 牛 复 云
人民陪审员 朱 洪 运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三日
法官 助理 努尔加**·***
书 记 员 步 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