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赣0803财保233号
申请人:***,男,1963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吉安市青原区东固畲族乡东固街北大道82号,公民身份号码36080319********。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安市青原***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申请人:南昌市自来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昌市西湖区灌婴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158566485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于2023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南昌市自来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228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单号:PZPP2336012440000000××××)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南昌市自来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228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660元,由申请人***先行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肖 巍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