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1002民初5726号之一
申请人:抚州凯盛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临崇公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2MA37NG585K。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瀛竹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瀛竹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南昌市自来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团结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158566485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洪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申请人抚州凯盛建材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南昌市自来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抚州凯盛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22年8月1日作出(2022)赣1002民初572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南昌市自来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311170.92元或相应价值财产。现申请人抚州凯盛建材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申请人南昌市自来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抚州凯盛建材有限公司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南昌市自来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311170.92元的冻结及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 容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