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赣0112执69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西赣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小蓝经济技术开发区汽车大道72号江西省农机大市场A栋写字楼1604至1612号,统一社会信代码:91360125558461121C。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南昌市自来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团结路1号,统一社会信代码:913601001585664852。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赣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被执行人南昌市自来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赣0112民初13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执行。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的撤销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2022)赣0112执698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方
审判员 李 宜
审判员 程 磊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