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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开、南昌市自来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1024民初658号之二 原告:**开,男,1972年1月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抚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抚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南昌市自来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灌婴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158566485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洪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洪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男,1975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市人,住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被告:***,男,1971年9月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组。 第三人:江西洪城水业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七路192号3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66960521319。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洪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洪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开与被告南昌市自来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及第三人江西洪城水业环保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原告**开于2021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开撤诉。 案件受理费7198.63元,减半收取计3599.32元,由原告**开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