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隆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内*****吊租赁有限公司、河北隆丰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内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523民初648号 原告:内*****吊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内丘县世纪商业广场D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23579583080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衡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隆丰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巨鹿县县城健康东路南侧(县医院行政楼对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29107535603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65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襄都区珍珠街63号县。 原告内*****吊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隆丰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日立案。原告内*****吊租赁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准备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内*****吊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67元,减半收取计483.5元,由原告内*****吊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贾 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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