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503民初2922号
原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钢铁北路金花国际广场6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3MA0A33Q819。
法定代表人:刘璠,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辰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隆丰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巨鹿县县城健康东路南侧(县医院行政楼对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29107535603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晓阳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晓阳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河北隆丰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立案。原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570元,减半收取计3,285元,由原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 婧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