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隆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隆丰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邢台三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503民初939号 原告:河北隆丰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巨鹿县县城健康**路**侧(县医院行政楼对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29107535603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邢台三峰房地产开发有限,住所地*****区建设路**号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1796562841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河北隆丰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邢台三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7日立案。原告河北隆丰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隆丰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河北隆丰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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