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503民初939号
原告:河北隆丰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巨鹿县县城健康**路**侧(县医院行政楼对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29107535603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邢台三峰房地产开发有限,住所地*****区建设路**号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1796562841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河北隆丰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邢台三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7日立案。原告河北隆丰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隆丰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河北隆丰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