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天立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大埔县人民政府、大埔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粤水电建筑安装建设有限公司、大埔县高陂镇中心小学其他(城建)一案行政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兴宁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粤1481行初47号
原告:广东天立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77,住所:阳江市阳东区********路。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盛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埔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大埔住建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175361,机构地址:梅州市大埔县**********。
法定代表人:***,职务:局长。
出庭负责人:***,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广东法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埔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大埔县政府),机构地址:大埔县**********。
法定代表人:***,职务:县长。
出庭负责人:**文,职务:县委常委。
委托代理人:***、***,大埔县司法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粤水电建筑安装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749348F,住所:广州市增城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欧阳文、***,该公司工作人员。
第三人:大埔县******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500A,机构地址:大埔县高陂镇乌槎。
法定代表人:***,职务:校长。
委托代理人:***,该小学教师。
原告广东天立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大埔住建局、大埔县政府、第三人粤水电建筑安装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大埔县******学行政撤销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东天立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称,2019年10月8日,第三人大埔县******学通过招标代理机构发出《高陂实验学校建设工程招标公告》。该招标公告第3.9条对“投标人资格要求明确规定:具有投资参股关系的关联企业,或具有直接管理和被管理关系的母子公司,或同一母公司的子公司或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不得同时对同一项目投标,否则均按废标处理”。该投标公告发出后,原告及第三人粤水电建筑安装建设有限公司和广东省源天工程有限公司等7家企业参与该项目的报名。该项目于2019年11月6日发布中标候选人结果公示,粤水电建筑安装建设有限公司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原告对该评标结果有异议,认为中标人粤水电建筑安装建设有限公司不具备《招标公告》第3.9条规定的投标人资格要求。对此,原告向第三人大埔县******学及被告大埔住建局进行投诉,要求确认第三人粤水电建筑安装建设有限公司对该项目的投标按废标处理,其中标无效。被告大埔住建局于2019年11月25日作出《大埔县高陂实验学校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投诉处理决定书》,认为原告的投诉理由不成立,驳回原告的投诉请求,维持原评标结果。原告不服被告大埔住建局的处理决定,向被告大埔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被告大埔县政府于2020年2月9日作出埔府行复〔2019〕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驳回原告的复议申请,维持被告大埔住建局的处理决定。原告认为被告大埔住建局作出的处理决定和被告大埔县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都是错误的,应当撤销。理由是第三人粤水电建筑安装建设有限公司与共同参与案涉工程投标的源天公司是“具有投资参股关系的关联企业且属于同一母公司的子公司”,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案涉工程的《招标公告》明确要求同一母公司的两个公司不得同时投标的目的正是为了防止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两个以上单位投标时进行围标、串标。而粤水电建筑安装建设有限公司和源天公司作为广东建工集团的子公司,在投标时有通过沟通、协商进行围标、串标的条件和嫌疑。所以,粤水电建筑安装建设有限公司和源天公司参加同一项目的投标违背法律和《招标公告》的,其投标应属无效。
综上所述,第三人粤水电建筑安装建设有限公司与共同参与案涉工程项目投标人源天公司既是“具有投资参股关系的关联企业”、又是同一母公司的子公司”。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和《招标公告》第3.9条规定,第三人粤水电建筑安装建设有限公司和源天公司的投标应按废标处理,第三人粤水电建筑安装建设有限公司中标无效。请法院本着公平、**,维护原告和本工程项目其它投标人合法权益原则,依法准如所请。
原告广东天立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起诉时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证据1、营业执照,证明原告主体情况;证据2、《大埔县高陂实验学校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投诉处理决定书》,证明被告一对本案认定的事实及处理意见和依据;证据3、大埔县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证明被告二对认定的事实及决定内容和依据;证据4、高陂实验学校建设工程招标公告,证明涉案工程投标人资格条件;证据5、关于高陂实验学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书,证明原告向被告一投诉请求及事实和理由;证据6、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企业信用报告,证明广东省源天工程有限公司和广东省水电集团有限公司均是由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设立的全资子公司;证据7、广东建工官网企业**,证明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其官网确认其拥有一家上市公司(即第三人粤水电公司的母公司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及20多家二级子公司;证据8、广东建工官网组织架构,证明第三人粤水电公司的母公司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是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重要组成部分,并直接受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管理和控制,从而间接对第三人粤水电公司进行管理和控制;证据9、广东省源天工程有限公司企业信用报告,证明广东省源天工程有限公司是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设立的全资子公司;证据10、广东水电集团有限公司企业信用报告,证明广东省水电集团有限公司是由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并对第三人粤水电公司的母公司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持有36.48%的股份,对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直接控股;证据11、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官网公司**,证明第三人粤水电公司的母公司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在其官网上确认该公司是由广东省国资委监管的广东省水电集团有限公司直接控股,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间接控股;证据12、粤水电建筑安装建设有限公司企业信用报告,证明第三人粤水电公司是由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全资子公司。
被告大埔住建局辩称,被告作出大埔县高陂实验学校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投诉处理决定书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支持。一、2019年11月13日,被告收到广东天立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关于高陂实验学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书。经审查,认为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规定,2019年11月14日向该公司、大埔县******学分别发出高陂实验学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投诉受理通知书。2019年11月19日,被告就该公司投诉相关事宜向中标候选人粤水电建筑安装建设有限公司发出关于尽快澄清大埔县高陂镇实验学校中标候选人资格质疑的函,收到复函后进行查核,2019年11月25日作出大埔县高陂实验学校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投诉处理决定书,并送达各方当事人,处理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二、本项目施工招标于2019年10月29日在广州市********开标、评标。评标结果于2019年11月6日在网上公示。投诉人该公司以第一中标候选人粤水电建筑安装建设有限公司与广东源天工程有限公司双方具有法律意义上的关联企业,不符合《招标公告》第3、9款及招标文件为由,要求投标按废标处理,责令被投诉人暂停本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被告受理后,经查:粤水电建筑安装建设有限公司隶属于广东水电二局有限公司(国有控股)全资子公司,广东源天工程有限公司隶属于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国有控股)全资子公司。从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架构图看,粤水电建筑安装建设有限公司是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属下另一子公司广东省水电集团有限公司属下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而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管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制而具有关联关系,我局认为从现有证据看,广东源天工程有限公司与粤水电建筑安装建设有限公司两者之间并无投资参股,两者之间仅因同一国有控股具有关联关系,但不具备关联关系的情形,现有证据看,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并无持有并控股粤水电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粤水电建筑安装建设有限公司与广东源天工程有限公司不属于“同一母公司的子公司”。综上,被告认为投诉人对大埔县高陂实验学校建设项目施工招标中标结果的投诉理由不成立,依法作出驳回投诉请求,维持原评标结果的处理决定。
被告大埔住建局答辩时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证据1、关于高陂实验学校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的投诉书,证明原告向被告提交投诉的事实;证据2、高陂实验学校建设工程招投标投诉受理通知书,证明被告对该投诉已受理的事实;证据3、关于尽快澄清大埔县高陂实验学校中标候选人资格质疑的函;证据4、关于尽快澄清大埔县高陂实验学校中标候选人资格质疑的复函,证明11月25日收到中标单位的复函;证据5、高陂实验学校建设工程招标公告;证据6、营业执照;证据7、大埔县高陂实验学校建设项目施工招投标投诉处理决定书,证据3、4、5、6证明被告调查处理的事实,证据3-7证明被告处理中调查核实的事实。
被告大埔县政府辩称,一、被告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埔府行复〔2019〕5号)程序合法。2019年12月17日,原告不服被告一作出的《大埔县高陂实验学校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投诉处理决定书》,向被告申请行政复议。被告于12月23日依法予以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要求大埔住建局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和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经过审理,依法于2020年2月9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埔府行复〔2019〕5号)并送达原告和告知原告救济途径。整个案件的处理过程,被告均严格按照《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法定程序进行,程序合法。二、被告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埔府行复〔2019〕5号)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被告受理原告的复议申请后查明:2019年10月8日,第三人大埔县******学通过招标代理机构发出《高陂实验学校建设工程招标公告》,原告及粤水电建筑安装建设有限公司和广东省源天工程有限公司等7家企业进行了现场投标登记,原告广东省天立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没有提交投标文件,放弃投标。2019年10月29日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举行开标评标会,2019年11月6日发布中标候选人结果公示,第一中标候选人为粤水电建筑安装建设有限公司。公示期间,第三人大埔县******学收到了原告的异议。2019年11月13日,原告向被告一投诉,投诉请求被告一责令第三人大埔县******学重新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对广东省源天工程有限公司和粤水电建筑安装建设有限公司的投标人资格进行审查,依法对广东省源天工程有限公司和粤水电建筑安装建设有限公司的投标按废标处理。2019年11月25日,被告一作出处理决定,认为原告的投诉理由不成立,驳回原告的投诉请求,维持原评标结果。被告认为: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和《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国办发[2000]34号)第三条的规定,被告作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部门,对高陂实验学校建设项目施工的招投标活动有行政监督职责,有权受理原告的投诉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因此,被告一依法具备作出《大埔县高陂实验学校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投诉处理决定书》的主体资格。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被告一按照法定程序对原告的投诉作出处理决定,程序合法。3.被告在查明以上情况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埔府行复〔2019〕5号)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三、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请求人民法院予以驳回。根据原告和被告一提交的证据材料可以证实:广东省源天工程有限公司是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粤水电建筑安装建设有限公司是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从股权结构、组织结构等方面来看,第三人粤水电建筑安装建设有限公司和广东省源天工程有限公司之间并不存在控股、管理关系,虽是关联企业但不具有“投资参股关系”,也不属于“同一母公司的子公司”,两公司不属于《高陂实验学校建设项目招标公告》第3.9条规定的应按废标处理的情形。因此,第三人粤水电建筑安装建设有限公司的中标有效。综上所述,被告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埔府行复〔2019〕5号)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
大埔县政府答辩时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证据1、提交复议申请材料清单,证明被告依法接收原告的复议申请材料;证据2、行政复议申请书及申请材料,证明被告收到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证据3、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证明原告具有申请行政复议的主体资格;证据4、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及送达回证,证明被告依法受理原告的复议申请及送达;证据5、提出行政复议答复书及送达回证,证明被告依法要求被告大埔住建局提出答复和提交证据、依据材料;证据6、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及送达回证,证明被告依法通知第三人参加复议,并可提交书面意见和相关证据材料;证据7、行政复议答复书及证据、依据材料,证明被告大埔住建局在法定期限内向被告大埔县政府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证据8、第三人提交的书面意见及证据,证明第三人依法提交书面意见及证据;证据9、行政复议决定书及送达回证,证明被告大埔县政府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及送达。
第三人粤水电建筑安装建设有限公司述称,针对广东天立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立方公司”)对大埔住建局作出的《大埔县高陂实验学校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投诉处理决定书》、大埔县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埔府行复〔2019〕5号)所提出的行政诉讼请求,现第三人粤水电建筑安装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安装公司”)提出以下答辩意见:一、大埔住建局作出的《大埔县高陂实验学校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投诉处理决定书》和大埔县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是正确的,合法有效的。天立方公司请求撤销该决定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具体理由如下:(一)建筑安装公司与广东省源天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天公司”)并不是“具有投资参股关系的关联企业”。建筑安装公司是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源天公司是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从股权结构等方面来看,很明显建筑安装公司和源天公司并没有“投资参股关系”。天立方公司认为建筑安装公司和源天公司是“具有投资参股关系的关联企业”,是对《招标公告》的过度延伸解读,属于其主观臆断,是片面的,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二)建筑安装公司与源天公司并不属于“同一母公司的子公司”。根据《公司法》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规定,建筑安装公司的母公司是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是广东省水电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水电集团有限公司的母公司是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源天公司的母公司是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从上面公司的组织框架可以看出,明显建筑安装公司和源天公司不是同一母公司所设立的子公司。天立方公司认为建筑安装公司与源天公司属于“同一母公司的予公司”是属于主观臆断,是对《招标公告》的错误解读,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二、建筑安装公司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以及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投标,该投标是合法有效的。具体理由如下:本次招标投标属于政府采购,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以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建筑安装公司与源天公司之间并不存在控股、管理关系。建筑安装公司属于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直接控制下的公司,源天公司为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直接控制下的公司,该情形并未违反本次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的限制性要求,也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建筑安装公司具备投标人资格。同时建筑安装公司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招标公告的要求参与本次投标,不存在任何违法行为。据了解,天立方公司并未实际参与本项目投标,第三人建筑安装公司有理由怀疑天立方公司具有恶意投诉的不良动机,其行为有扰乱正常投标市场的嫌疑,建筑安装公司恳请依法对天立方公司的恶意投诉行为进行审查并追究其法律责任。三、天立方公司请求责令暂停高陂实验学校建设项目施工的招标投标活动的行为明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具体理由如下:根据以上建筑安装公司作出的答辩意见,建筑安装公司中标本项目是合法有效的,大埔住建局于2019年11月25日按照法定程序依法作出驳回天立方公司投诉的决定,大埔县人民政府于2020年2月9日按照法定程序依法作出维持大埔住建局作出的驳回天立方公司投诉的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故行政复议、诉讼期间不应当停止招标投标活动。天立方公司请求暂停高陂实验学校建设项目施工的招标投标活动的行为明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高陂实验学校建设项目工程系重点民生工程,目前工程建设正在抓紧有序推进,工程的顺利实施迫在眉睫,关系到人民的切身利益和福祉,天立方公司提出无理投诉和要求暂停工程建设的行为严重违背了社会的公共利益。综上所述,大埔住建局作出的《大埔县高陂实验学校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投诉处理决定书》和大埔县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是合法有效的,建筑安装公司坚决支持该决定。建筑安装公司严格按照招投标法和招投标公告进行投标,中标是合法有效的。为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保障公共利益免遭侵害,现恳请法院依法作出**判决,驳回天立方公司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粤水电建筑安装建设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第三人大埔县******学述称,:一、高陂实验学校是市重点工程、民生工程,尽快将学校建成投入使用对于我镇早日解决学位紧张等“大班额”问题起到关键作用。该工程已决定开工兴建,如果更换工程队会影响项目建设进度和工程质量。二、原告认为“粤水电公司”与“源天公司”为具有投资参股关系的关联企业,属于牵强附会,于法无据。因为上述两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不是同一人,又不是互为股东,也不存在控股关系,更不是互为母子关系的企业。而原告把“七姨婆八舅母”的间接关系硬说成是关联企业,未免太牵强了吧?三、原告认为“粤水电公司”与“源天公司”属于同一母公司的子公司,更是荒唐致极。何谓母子关系,****即母亲与儿子的关系才能称之为母子关系。即甲公司全资开办了乙公司,甲公司是母公司,乙公司成了甲公司的子公司,甲乙之间可以说是母子关系,退一步,如果甲公司是乙公司的控股股东,这样说是母子公司,还说得过去。我们认为“子”就是“子”,“子”不能与“孙”、“**”相提并论,试问原告有哪一条法律可以任意作无限延伸解释子公司“二级、三级……”分的?综上所述,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大埔县******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9年10月8日,第三人大埔县******学通过招标代理机构广***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发出《高陂实验学校建设工程招标公告》,原告广东天立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粤水电建筑安装建设有限公司及广东省源天工程有限公司等7家企业进行了现场招标登记,但原告广东天立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未提交投标文件,故而也未参加涉案工程的招投标。2019年10月29日,招标代理机构广***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举行开标评标会,2019年11月6日发布中标候选人结果公示,第一中标候选人为本案第三人粤水电建筑安装建设有限公司。公示期间,原告广东天立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别向招标单位大埔县******学(第三人)和被告大埔住建局投诉,请求:一、被告大埔住建局责令第三人大埔县******学重新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对原告广东天立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和第三人粤水电建筑安装建设有限公司的投标人资格进行审查;二、依法对广东源天公司粤水电建筑安装建设有限公司的投标按废标处理;三、在投诉事项未完结之前,责令招标人暂停本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被告大埔住建局接到上述投诉后于2019年11月25日作出了一份《大埔县高陂实验学校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投诉处理决定书》,该《投诉处理决定书》认为原告对大埔县高陂实验学校建设项目施工招标中标结果的投诉理由不成立,驳回原告广东天立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投诉申请,维持原评标结果。原告广东天立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接到上述《投诉处理决定书》后不服并向大埔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经复议,大埔县政府于2020年2月9日作出埔府行复〔2019〕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被告大埔住建局作出的《大埔县高陂实验学校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投诉处理决定书》并驳回原告的其他复议请求。2020年3月2日,原告广东天立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本院依法判决:一、撤销被告大埔住建局于2019年11月25日作出的《大埔县高陂实验学校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投诉处理决定书》;二、撤销被告大埔县政府于2020年2月9日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三、确认第三人粤水电建筑安装建设有限公司对大埔县高陂镇实验学校建设项目的投标按废标处理,其中标无效;四、责令第三人高陂镇中心小学在本案判决书生效前,暂停高陂实验学校建设项目施工的招投标活动。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告的起诉是否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对于利害关系的理解,通常需要考虑以下两个因素:一是应当限于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只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张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的权利或者利益,才可能与被诉行政行为建立利害关系,不能理解为所有直接或间接与被诉行政行为有联系的当事人都是利害关系人。二是当事人主张的这种法律上的权利或利益存在受被诉行政行为侵犯的可能性。本案中,原告并未参与涉案工程的招投标活动,原告向被告投诉理由是认为第三人粤水电建筑安装建设有限公司与另一投标人广东省源天工程有限公司是属同一母公司的子公司,第三人粤水电建筑安装建设有限公司与广东省源天工程有限公司存在围标、串标的行为,其中标结果应当确认无效,按废标处理。如果第三人粤水电建筑安装建设有限公司中标结果无效或者按废标处理,原告就有可能重新参加涉案工程的招投标,原告或许就有可能成为中标候选人。对此观点,本院认为,被告作为行政监督主管部门,其对原告投诉举报只需作出相关的处理决定(答复)即可,被告作出该投诉处理决定时无需考虑原告无法确定的利益,也就是说,即使第三人粤水电建筑安装建设有限公司中标结果无效或者按废标处理,涉案工程需重新招标的情况下,原告广东天立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也未必就能中标。被告大埔住建局作出的涉案《处理决定》及大埔县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与原告广东天立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并不存在行政法上的利害关系,亦未对原告的合法权益产生实质性的影响,原告广东天立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一)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的规定,本案应依法裁定驳回起诉。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广东天立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预交,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帅 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