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云0112执972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1年8月8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四川省资中县。
申请执行人:***,男,白族,1961年5月1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
申请执行人:***,女,白族,1964年1月1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
申请执行人:**1,女,白族,2007年10月25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
申请执行人:**2,女,白族,2010年11月17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
申请执行人:**3,男,白族,2012年11月29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
申请执行人:**4,男,普米族,2015年11月14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
以上申请执行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四川国普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5920102287。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昌路708号8楼。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1、**2、**3、**4与被执行人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云01民终94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221510.54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云01民终946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云01民终946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