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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能与云南省嵩明监狱、云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云0127民初2539号 原告**能,男,汉族,1956年3月26日生,云南省嵩明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 被告云南省嵩明监狱。 法定代表人:***,系监狱长。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七里湾。 被告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西昌路708号8楼。 被告嵩***机械设备租赁部。 经营者:***。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 被告***,男,汉族,1968年8月24日生,云南省嵩明县人,住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 原告**能诉被告云南省嵩明监狱、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嵩***机械设备租赁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4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2019年11月11日,原告**能自愿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云南省嵩明监狱、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嵩***机械设备租赁部、***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故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能撤回对被告云南省嵩明监狱、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嵩***机械设备租赁部、***的起诉。 案件诉讼费1457元,减半收取728.5元,由原告**能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