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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某某某某能源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桦民二初字第430号 原告:***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吉林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吉林灜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能源有限公司。住所:桦甸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员),女,汉族,1985年12月12日生,职员,住长春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能源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91元,减半收取745.5元,余款依法退还原告。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