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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16民初2048号 申请人: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9号主语商务中心4号楼18层1801室。 法定代表人:陈咏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南昌迪威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高新区新湖名苑7号楼19层。办公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北路77号新城吾悦广场写字楼B座29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江西***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大道火炬大街3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4年10月14日出生,住所地:江西南昌高新区。 申请人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昌迪威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江西***能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南昌迪威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江西***能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930021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于2020年5月25日提交保全材料。申请人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南昌迪威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江西***能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930021元的财产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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