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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能工程有限公司与樟树市财富商贸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0982执保517号之一 申请人:江西***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 被申请人:樟树市财富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樟树市。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西***能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樟树市财富商贸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西***能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冻结被申请人樟树市财富商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28846.72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江西***能工程有限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相应的担保。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作出(2019)赣0982执保517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樟树市财富商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28846.72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被申请人樟树市财富商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银行账户的冻结,且案外人江西四创置业有限公司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樟树市时代广场5#楼5-170房产为解除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帐户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樟树市财富商贸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银行帐户的冻结,且案外人江西四创置业有限公司以其财产进行担保,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六十六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案外人江西四创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樟树市xx5#楼5-170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樟树市财富商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28846.72元的冻结或者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谢 辉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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