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广瀚雕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哈尔滨广瀚雕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友谊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黑0522民初119号
原告:***,男,1953年6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友谊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艺,女,1992年7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香坊区。
被告:哈尔滨广瀚雕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99787516659E,地址:哈尔滨市经开区南岗集中区南直路99号泰鑫国典1栋1单元802室。
法定代表人:李贵峰,男,系哈尔滨广瀚雕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哈尔滨广瀚雕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公告送达被告哈尔滨广瀚雕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本案转为普通程序。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和2021年9月7日公
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任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哈尔滨广瀚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80000.00元并以80000.00元为基数,自2012年6月13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支付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2.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原告当庭变更第二项诉讼请求:被告承担本案的受理费、公告费、保全费、交通费。事实和理由:2009年8月被告哈尔滨广瀚雕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在友谊农场兴建“满族风情园”,当时因为农场工程款未到账,缺乏资金购买相应的使用设备、材料、支付运费以及工人工资,原告以现金方式陆续借给被告哈尔滨广瀚雕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540000.00元,至2012年6月已还340000.00元,之后哈尔滨广瀚雕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出具了欠据,双方约定月利息3分,2012年6月中旬至2017年1月之间陆续返还100000.00元并更换新欠据,2017年1月至2019年1月再次返还20000.00元并重新出具欠据,现仍欠原告资金8000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故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本金80000.00元及利息。
被告哈尔滨广瀚雕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
证据一、欠据复印件一张,证明被告公司于2017年1月28日给原告出具欠条,欠款金额100000.00元。后被告公司偿还20
000.00元,将该欠据原件收回,重新出具一张80000.00元欠据。
证据二、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两份,证明被告公司主管财务的王宏颖代表该公司分别于2018年2月25日还款10000.00元,于2018年5月23日还款10000.00元。
证据三、欠据一张,证明被告公司尚欠80000.00元,该公司主管财务的王宏颖代表公司于2019年1月29日为原告出具80000.00元的欠据,且加盖该公司公章。以上证据本院经审查后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哈尔滨广瀚雕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在友谊农场建设满族风情园时,因缺乏资金向原告***借款,2017年1月28日,被告哈尔滨广瀚雕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100000.00元欠据一张,后被告公司主管财务的王宏颖代表该公司分别于2018年2月25日向原告还款10000.00元,于2018年5月23日向原告还款10000.00元,被告公司于2019年1月29日向原告重新出具80000.00元欠据一张,欠款人处加盖该公司公章,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及利息。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故起诉至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有欠据为证,且银行交易明细显示王宏颖于2018年两次代被告公司向原告转账合计20000.00元,亦证实了被告公司已经履行过部分还款义务的事实,故本院对借款事实予以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
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六百七十五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的规定,被告应向原告承担偿还借款80000.00元的责任。关于利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一)条规定:“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原、被告之间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逾期利率应按起诉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故原告诉求中要求被告按照年利率24%从2012年6月13日起给付利息,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哈尔滨广瀚雕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抗辩的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规
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哈尔滨广瀚雕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000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以80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0.00元(已由原告***预交1800.00元),保全费1020.00元,公告费560.00元,由被告哈尔滨广瀚雕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栾和全
人民陪审员  田国秀
人民陪审员  韩丽华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 鹏
附相关法条: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
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