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民申288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哈尔滨广瀚雕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经开区南岗集中区南直路**泰鑫国典******。
法定代表人:李贵峰,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节庚,天津行通(哈尔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黑龙江省农垦科学院,住所地,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香福路**iv>
法定代表人:汪春,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长江,北京大成(哈尔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雷,该院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黑龙江省佳南实验农场,住所地黑龙,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宏达社区>
法定代表人:孙学亮,该场场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义海,黑龙江中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哈尔滨广瀚雕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
人黑龙江省农垦科学院、黑龙江省佳南实验农场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2020)黑81民终3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哈尔滨广瀚雕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丹华
审 判 员 孔祥鹏
审 判 员 孙淑波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陆 峣
书 记 员 陈秀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