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广瀚雕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哈尔滨广瀚雕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黑龙江省农垦科学院、黑龙江省佳南实验农场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民再73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哈尔滨广瀚雕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经开区南岗集中区南直路**泰鑫国典******。
法定代表人:李贵峰,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节庚,天津行通(哈尔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黑龙江省农垦科学院,住所地,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香福路**iv>
法定代表人:汪春,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长江,北京大成(哈尔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雷,该院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黑龙江省佳南实验农场,住所地黑龙,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宏达社区>
法定代表人:孙学亮,该场场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义海,黑龙江中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哈尔滨广瀚雕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瀚园林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黑龙江省农垦科学院(以下简称农垦科学院)、黑龙江省佳南实验农场(以下简称佳南农场)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2020)黑81民终3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21年11月3日作出(2021)黑民申2888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瀚园林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审法院判决由佳南农场承担案涉工程款及利息,属于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原审法院已经查清并认定系农垦科学院与广瀚园林公司形成的绿化施工合同,并非佳南农场,应由农垦科学院承担责任。原审法院以绿化工程的受益人系佳南农场,判决由佳南农场承担工程款及利息,违反了合同相对性原则。(二)原审法院依据黑法正评鉴字(2019)第26号评估鉴定意见书作为工程款计算依据错误。进行该次鉴定时绿化工程现场已经发生变化,不能客观反映八年前栽植情况及实际工程量。且该鉴定意见书亦曾答复不能据此鉴定意见书确定案涉工程的工程量价款。原审法院采信该鉴定意见书并作为裁判依据错误。本案应依据农垦科学院、广瀚园林公司在内四家单位认可的2011年11月7日《佳木斯别墅树木采购与实际工程量盘点对照表》作为认定工程款的依据。
本院再审认为,根据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及农垦科学院在
(2016)黑8105民初752号案件、本案再审中的自认,系农垦科学院与广瀚园林公司于2011年3月达成别墅园林绿化施工口头协议。2011年11月7日,广瀚园林公司与农垦科学院及两家鉴定单位黑龙江安正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黑龙江利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合同履行中,栽种的树木种类、预算工程量、实际栽植数量、实盘伐死树木工程量(需下年补植)等情况进行盘点,并形成《佳木斯别墅树木采购与实际工程量盘点对照表》。佳南农场未实际参与。广瀚园林公司作为原告依据合同关系提起本案诉讼,应依合同关系进行审理。原审法院以别墅小区系佳南农场开发建设,佳南农场系绿化工程受益人为由,认定承担责任主体为佳南农场的依据不足。虽然佳南农场在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后未提出上诉,但不能因此免除其他主体应承担的责任。重审中,应依法确定合同主体如何承担责任。
原审法院依据黑法正评鉴字(2019)第26号评估鉴定意见确定工程款数额。经审理,案涉工程于2011年7月施工完毕,在2019年鉴定时绿化工程现场已经毁损,只存在部分存活树木。原审中,农垦科学院亦主张在2015年时曾进行补栽,故无法确认该次鉴定现场存活的树木是否为2011年广瀚园林公司施工栽种,且原审法院采用鉴定一侧面树种推算四面栽种数量的方法不能如实反映客观情况。据此,黑法正评鉴字(2019)第26号评估鉴定意见不能客观真实的反映广瀚园林公司当时的实际施工工程量,原审法院依据该鉴定意见认定工程款数额依据不足。重审中,应
根据原始证据,查清实际情况,进一步确定实际施工工程量及工程款、利息数额。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2020)黑81民终326号民事判决及绥北人民法院(2017)黑8105民初102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绥北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李丹华
审 判 员 孙淑波
审 判 员 孔祥鹏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陆 峣
书 记 员 陈秀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