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481财保17号
申请人:嘉兴市**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0933790046,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华隆广场1幢1005室-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群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健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763588316N,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别桥镇兴城东路56号9幢。
法定代表人:孙**。
申请人嘉兴市**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6日向***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健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85000元或者查封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由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保单号为××××)。***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等提交本院,申请人嘉兴市**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0日向本院缴纳保全费。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健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85000元或者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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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胡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