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洲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中洲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顾某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7民特155号
申请人:江苏中洲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人民南路**紫薇国际广场**楼**。
法定代表人:李国朝,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益峰,江苏行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顾成厂,男,1958年8月9日生,住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洪伟,江苏尚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江苏中洲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洲公司)与被申请人顾成厂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中洲公司称:一、顾成厂始终不提供大岛山至242省道便道一、三标段内填方及级配石为其施工的施工记录,应属于故意隐瞒重要案件事实,隐瞒了工程量的证据。二、仲裁庭将(2013)连仲字第0365号裁决书作为认定本案基本事实的依据不符合法律规定,且顾成厂无证据证明是实际施工人。三、仲裁庭将单方庭前委托结算编制的连永造字(2017)182号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作为顾成厂施工的实际工程量,既不符合客观事实,也违背法律规定。四、在(2013)连仲字第0365号裁决中委托书、分包施工合同及合同中所有印章均不是申请人公司的,如何得来的不清楚,该次仲裁我公司未参与。综上所述,申请撤销连云港仲裁委员会(2017)连仲字第0368号裁决,本案的诉讼费用由顾成厂负担。
顾成厂称,本案不属于仲裁法58条规定的撤销仲裁裁决的事由。本案仲裁程序合法,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案的裁决书是在原生效仲裁裁决的基础上就遗漏部分予以查明确认,申请人对(2013)连仲字第0365号裁决书是无异议的,上述裁决已实际履行。
经审查查明:2015年5月27日,连云港仲裁委员会作出(2013)连仲字第0365号裁决:中洲公司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顾成厂给付工程款人民币994320.45元,上述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执行完毕。2019年9月20日,连云港仲裁委员会作出(2017)连仲字第0368号裁决:中洲公司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顾成厂给付工程款人民币1342021.18元.
本院认为,关于申请人提出被申请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主张,申请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故对申请人此项申请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关于申请人提出的其他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均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申请人可以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事由,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江苏中洲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理由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江苏中洲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江苏中洲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徐 峰
审 判 员  刘 宁
审 判 员  谭晓春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寇运龙
书 记 员  王雪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