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24民初666号
原告:***,男,196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经济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雨尧,江苏崇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术兵,江苏江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中洲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世纪大道****。
法定代表人:李国朝,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明,江苏德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洪波,男,1960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
被告:***,男,197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苏中洲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吴洪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胡耀忠
人民陪审员 喻爱民
人民陪审员 吴少芝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法官 助理 何海玉
书 记 员 王俊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