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田野机械集团有限公司

邯郸市田野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大连鸿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1127民初1378号
申请人:邯郸市田野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鸡泽县经济开发区(新兴工业园)韶峰路中段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31765180293H。
法定代表人:孙同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薇,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成仁街132号1单元6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565500192M。
法定代表人:宋峰。
原告邯郸市田野机械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邯郸市田野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昌景黄铁路CJHZQJX-4标项目部应收工程款90万元,或冻结被申请人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大连市普兰店区同益街道办事处应收工程款90万元(案号:(2019)辽0214民初3008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保单号为PZDM202050010000000350的保险(保额为90万元)为原告邯郸市田野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邯郸市田野机械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昌景黄铁路CJHZQJX-4标项目部应收工程款90万元,或冻结被申请人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大连市普兰店区同益街道办事处应收工程款90万元(案号:(2019)辽0214民初3008号),冻结工程款期限自2020年6月17日至2021年6月16日。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邯郸市田野机械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辉进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黄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