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621执保1号
申请人:惠民县金泽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惠民县辛店镇庆淄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刘静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邯郸市田野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鸡泽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孙同修,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分期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进行查封、冻结,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以其合法财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询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存款。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宋志勇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刘小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