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宏氧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宏氧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霸州京和医院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冀1081民初2119号
原告:天津市宏氧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区海泰发展六道*号海泰绿色产业基地*座6门***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469744476XH
法定代表人:安伟,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志华,天津华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志静,天津华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霸州京和医院。住所地:霸州市胜芳镇武平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1310817965644256
法定代表人:耿卓,系该院院长。
原告天津市宏氧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霸州京和医院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刘志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霸州京和医院经本院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天津市宏氧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人民币227000元;2、因诉讼支出的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6年11月3日签署了《医用气体工程合同书》工程价款为190000元、《洁净手术室建安工程合同书》工程价款为420000元,共计610000元。合同约定:合同签订后支付工程款的30%,随施工进度支付后续工程款。合同签订后随着施工进度的进行被告先后分三次共向原告支付了383000元,其中《医用气体工程合同书》的工程款已付清,《洁净手术室建安工程合同书》的工程款剩余227000元至今未付。上述工程于2017年4月完工,被告始终拒绝进行竣工验收但一直使用至今。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剩余款项,被告均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予以拖延,无奈诉至贵院。
被告霸州京和医院未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如下:
1、2016年11月3日工程合同书两份,证明原被告签订两份工程合同书,一份总价款为190000元,一份总价款为420000元,两份合同总价款为610000元;
2、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一份,证明被告共支付给原告三次工程款的事实,总共支付了383000元,其中190000元价款的合同已经结清,价款420000元的合同尚欠227000元未给付;
3、原告与被告工作人员耿汝中、刘铁生的通话记录各一份,证明原告在工程完成后至今的期间向被告索要工程款的事实;
4、原告相关资质证书一份,证明原告具备上述合同的施工安装资质,上述合同合法有效。
被告霸州京和医院对原告的证据未发表质证意见。
被告霸州京和医院未向法庭提供证据。
经过庭审质证,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1、2、3、4,具备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3日原告天津市宏氧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霸州京和医院签订工程承包合同一份,原告承包被告霸州京和医院洁净手术室建安工程,合同内容:甲方京和医院,乙方天津市宏氧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一、工程地点:京和医院。二、工程内容:洁净手术室建安工程(包括设备装饰工程、通风工程、电气工程)。三、承包范围:包工包料。四、工程价格:最终优惠价格人民币420000元。五、付款方式:签订合同后支付工程款的30%,彩钢板进场后支付工程款的40%,施工完成封顶后支付工程款的25%,调试完成后支付工程款的5%。签订合同乙方在完全具备施工条件后进入施工现场。六、工程保修:本工程保修期为一年,保修期内乙方接到通知后,应在24小时内响应并及时修复。超过保修期后乙方负责有偿服务,终身维修。七、甲方工作:1、提供必要的现场施工条件,负责协调各施工单位交叉作业的相关事项,监督工程的进展和质量情况,按时支付工程款。由于现场不具备施工条件或甲方资金不到位造成的工期延误,由甲方负责;如若给乙方带来损失,甲方应赔付乙方工程款的5%。2、甲方指派为工程现场负责人,负责检查、监督工程的进度、质量以及有关事项的协调等。3、甲方有责任保护已安装设备,防止丢失和人为破坏。八、乙方工作:1、指定薄家骏为工程负责人,联系方式:130××××1611,组织施工人员按规范进行施工,及时向甲方反映施工中存在的问题,充分尊重甲方的意见,服从甲方的管理。由于乙方施工问题,影响工期,由乙方负责。如若给甲方带来损失,乙方应赔付甲方工程款的5%。2、乙方进入施工现场后,应严格执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的规范》。遵守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的管理规定。负责防盗、安全和卫生工作。在乙方的施工范围内,由于管理不到位所造成的财产损失、人身损害等不安全因素所产生费用及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工程竣工前,负责做好成品的保护工作。九:双方约定:1、对于隐蔽工程应做好相应的检查、报验、记录等工作,等甲方认可后方可进行后续施工。2、本合同在执行中发生矛盾,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达成共识后签订备忘录或补充协议。协商无效时,双方可请求当地法院调解。本协议一式三份(包括附件工程预算书)具有相同法律效力,由甲方一份、乙方两份分别保存。本协议一经签字盖章,除不可抗拒因素外,任何一方均不得随意更改终止。本协议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备注:1、乙方开户行:农行体北道支行账号:18×××12、附件:洁净手术室建安工程。甲方京和医院盖章,甲方代表耿汝中签字,乙方天津市宏氧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盖章,乙方代表薄家俊签字。合同签订后,原告为被告施工完毕,工程价款共计420000元整,被告给付原告193000元工程款,剩余227000元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付。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宏氧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为被告霸州京和医院建造安装洁净手术室,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原被告之间承揽合同关系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原告为被告建造安装洁净手术室,被告应当支付原告报酬。通过原告提供的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可以确认被告拖欠原告工程款227000元未付,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227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霸州京和医院经本院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适用缺席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霸州京和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市宏氧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27000元;
如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05元减半收取2352.5元由被告霸州京和医院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秋霞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 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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