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亭执字第1740-2号
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
负责人***,行长。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冰冰(***成妻子)。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吉红梅(系**妻子)。
被执行人***(系**女儿)。
被执行人盐城市宇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盐城市亨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于2015年3月13日作出(2015)亭商初字第01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于2015年8月6日立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5)亭商初字第014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沈吉太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力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张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