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盐商初字第0067-2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亭湖支行,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亭湖经济开发区富康路1号。
负责人***,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江苏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盐城市宇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解放北路17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江苏晋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解放南路101号清逸雅居1幢2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
被告***。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亭湖支行与盐城市宇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晋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经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亭湖支行的申请,本院依法裁定冻结被告***、***银行存款人民币850万元或查封、扣押盐城市宇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晋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值财产,并依该裁定查封了被告盐城市宇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晋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财产。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亭湖支行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盐城市宇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晋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亭湖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盐城市宇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晋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银行账户或其他财产的查封、冻结或扣押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徐宁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娴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朱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