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辽0711执恢8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4月3日生,汉族,住葫芦岛市南票区。
被执行人锦州昊晟道桥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太和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锦州昊晟道桥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现已执行回款、利息及诉讼费等共计74000元,余款及利息申请人表示放弃,该案可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辽宁省本溪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
(2016)本劳人仲字第157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