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定县正新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正定县正新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0125民初2265号
原告***,男,1969年5月8日生,汉族,行唐县人,农民。
被告苏国中,男,1969年7月24日生,汉族,行唐县人,农民。
被告正定县正新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正定县京石高速路西正无路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苏国中、正定县正新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6元,减半收取26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