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鲁1402执保658号
申请人:德州美恒碳纤维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庆国,经理。
被申请人:河北辉煌加固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黎亚辉,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保全人德州美恒碳纤维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北辉煌加固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一案中,我院已作出(2017)鲁1402民初861号之一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申请人德州美恒碳纤维有限公司及担保人李庆国名下鲁N×××××号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一辆。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朱健中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兆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