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6民初1376号
原告:***,男,汉族,1992年11月16日出生,现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71年1月8日出生,住天津市滨海新区,系原告之母。
被告:天津住宅集团滨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八卦滩1号,现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珠江道9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天津住宅集团滨海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用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