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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天津住宅集团滨海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津0116民初44615号 原告:***,男,1973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被告:天津住宅集团滨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珠江道9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 原告***诉被告天津住宅集团滨海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住宅集团)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住宅集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住宅集团对房屋出现的多处墙体裂缝及地面瓷砖多处裂缝处理补救及恢复或给予相应经济赔偿10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住宅集团承担。事实和理由:***与住宅集团于2017年3月3日签订《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住宅集团开发建设的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华城馨苑小区15号楼1门201室住宅商品房,房屋交付时并未提供《天津市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天津市商品住宅质量说明书》。房屋交付后,发现室内墙体裂缝,**工方修补后进行装修。装修完成后发现修补后的墙体及其他多处墙体裂缝,主要是施工通道二次浇筑周边裂缝、地面瓷砖裂缝。以上瑕疵违背了购房合同中相关规定,导致房屋整体居住质量下降,增加了维修负担。故,为维护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住宅集团辩称,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全部诉讼请求。具体理由如下:1.住宅集团向***交付的房屋已经于2016年1月28日经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建设单位五方验收合格,并于2016年3月16日取得竣工验收备案书,其后于2016年6月23日取得《天津市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住宅集团向***交付的房屋符合合同约定,不存在任何质量问题;2.住宅集团尚未对涉诉房屋进行实体勘察,不能确定房屋是否存在裂缝,若房屋确实存在裂缝,极可能是***日常使用损耗或装修不当导致,也不能证明房屋出现裂缝与住宅集团存在因果关系;3.住宅集团于2017年3月3日将涉案房屋交付***。根据合同约定房屋裂缝保修期至2018年3月3日,涉案房屋已经超质保期,住宅集团没有对房屋墙体裂缝进行维修或给予经济赔偿的义务。该房屋裂缝应按照《房地产销售管理办法》和《补充合同》的要求,由业主自行承担房屋裂缝维修义务和相关损失,与被告无关;4.***已经于2018年5月17日从住宅集团处领取了《天津市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和《天津市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集团已经完成了发放两书的义务;5.至于***主张的经济损失10000元,因房屋裂缝产生并非住宅集团原因,且已过房屋裂缝质保期,住宅集团无任何赔偿义务,且***主张的经济赔偿数额无任何依据和凭证,对***主张的经济赔偿不予认可。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天津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书》、《天津市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房屋交接单》、《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及法院依法向天津华都安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调取的《业主验房单》、《工程保修单》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评判如下: 1.***提交的《照片》;证明涉诉房屋墙体、地板瓷砖存在裂缝问题。庭审质证时,住宅集团对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认可,认为照片无法显示所拍摄的时间、地点及被拍摄对象,无法证明涉诉房屋存在裂缝,且认为地面瓷砖裂缝与住宅集团无关。后经现场查看,住宅集团认可房屋存在裂缝,但不认可与其有关。本院认为,经现场查看,墙体裂缝客观存在,与原报修单记载基本吻合。该组墙体照片来源真实、合法,且与本案相关联,本院对此证予以采信。对于地面瓷砖裂缝问题,因未经第三方进行鉴定,无法确认裂缝与楼板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当庭表示自愿放弃对该事实的主张。 2.住宅集团提交的《领取两书记录表》;证明***已经于2018年5月17日领取了《天津市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和《天津市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集团已经履行了发放两书的义务。***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两书的发放时间已经逾期一年多。本院认为,该证据来源真实、合法,本院予以确认。但交付房屋时间为2017年3月3日,该两书发放时间确系逾期。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所述购房情节属实,***以650318元购买住宅集团开发建设的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华城馨苑15号楼1门201室房屋。双方订立的《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三条约定,商品房竣工经验收合格并取得准许交付使用证后,方可交付;甲方(住宅集团)应于2017年3月13日前将符合上述条件的房屋交付乙方(***)使用。第八条约定,甲方交付的商品房的质量和设备等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甲方的承诺(见附件三,主要为《房屋质量保证书》以及《房屋使用说明书》),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和承诺的,甲方应承担责任。在乙方正常使用情况下,甲方应按照《天津市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的规定履行保修职责,因乙方擅自造成损坏的,甲方不承担责任。第十八条约定,本合同连同附件共16页,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备案机关存留一份,其他二份备用,具有同等效力。合同附件六补充合同第3条约定,房屋保修约定参照《商品房质量保证书》中相关条款,保修期满后,由业主自管自修,与甲方无关。补充合同第5条约定,将合同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房屋经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建设单位五方责任主体完成验收合格,并向有关建设主管部门提交了工程验收备案表工作,房屋就已达到入住标准,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办理入住手续。第14条约定,《天津市商品住房买卖合同》内容与本补充合同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合同为准。 另查,住宅集团2016年3月16日取得涉诉房屋《天津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书》,2016年6月23日取得涉诉房屋《天津市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并于2017年3月3日将房屋交付给***。交付当日,***验房时发现大厅和主卧墙面有裂,向住宅集团报修,施工方给予了维修。维修完成后,***即对涉诉房屋进行了装修。装修完成后,***发现之前修补的墙体又继续出现细小裂缝,随着时间推移,墙体裂缝加大并纵向延伸接近于室内高度。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查看,客厅东西墙体对称存在纵向长裂缝。 本院认为,***与住宅集团签订的《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涉诉房屋墙体确实存在两处裂缝,虽然住宅集团向***交付的《天津市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中记载“墙面、顶棚抹灰层脱落的保修期至2018年3月3日”,但自2017年3月3日向***交付房屋当日即存在墙体裂缝问题。虽经过住宅集团的维修,但在后续期间,维修墙体复现了裂缝,不能按新现裂缝相待,应认定维修质量存在瑕疵,故住宅集团应继续承担维修质保责任。对于地面瓷砖裂缝问题,***自愿放弃该部分主张,本院予以认可。***主张住宅集团就房屋裂缝予以赔偿10000元诉求,结合现场勘验结果以及客观实际,酌定住宅集团赔偿***房屋裂缝经济损失2000元,不再由住宅集团对墙体裂缝处理补救或给予恢复。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天津住宅集团滨海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房屋墙体裂缝损失2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天津住宅集团滨海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 附:法律释明: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提示: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地址:天津市空港经济区含章路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