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津0116民初43756号
原告:***(曾用名史**),女,197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原告:***,男,1999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男,1990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区。
被告:天津住宅集团滨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八卦滩1号,营业地天津市河西区珠江道9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天津住宅集团滨海置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6日立案。2019年5月29日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