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瀚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烟台瀚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烟台锦尚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691民初127号
原告:烟台瀚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山区滨海路街道三十里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13720749052F。
法定代表人:盖如贵,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一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锦尚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古现办事处政府街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0817511127。
法定代表人:孟令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8年1月2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莱阳市,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瀚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锦尚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瀚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烟台瀚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578元,减半收取计3789元,由原告烟台瀚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丰丕再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石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