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科旭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科旭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云0103民初5233号
起诉人:云南科旭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联盟街道办事处瀚文云鼎商务大厦3楼301、302、310、31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滇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2020年6月22日,本院收到起诉人云南科旭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诉被起诉人云南大朝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状。起诉人云南科旭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起诉人向起诉人支付工程款306000.00元;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起诉人向起诉人支付违约金208067.33元;3.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起诉人向起诉人支付自2014年8月12日起至2020年6月7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129513.08元,2020年6月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至的资金占用利息以306000基数按年利率4.75%另行计算;4.本案的诉讼法、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等费用由被起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2年7月24日签订《“心景假日”(暂定名)项目10KV变电工程施工合同》,工程位于昆明市西南侧,合同约定的总价款为3560000元。合同签订后,起诉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施工作业,工程完工后,于2014年7月30日验收,工程质量合格。截至目前,被起诉人支付了3254000元工程款,剩余306000元(包含以质保金名义扣留的178000元工程款)工程款未支付,起诉人多次催要,被告均未支付。为维护起诉人的合法利益,诉至法院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起诉人系基于《“心景假日”(暂定名)项目10KV变电工程施工合同》向被起诉人主张工程款及违约金等。因合同中,双方就配电工程全套施工图及工程相关标准进行了约定,起诉人以自身的劳动力、技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完成施工、安装、采购等,并向被起诉人交付特定性质的标的物。双方合同符合承揽合同的要件,故本案属于承揽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在案涉合同中约定,如发生争议,可向甲方所在地法院起诉,甲方为被起诉人,其住所地位于昆明市五华区,故本院无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裁定如下:
对起诉人云南科旭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高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