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科旭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科旭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1民终11152号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云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联盟街道办事处瀚文云鼎商务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秀林,系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云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2020)云0103民初523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云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建设工程合同属于特殊的承揽合同,承揽合同的合同履行地为加工行为地,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地为施工行为地。本案施工行为地位于一审法院辖区,故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立案受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上诉人一审提交的起诉状以及《“心景假日”(暂定名)项目10KV变配电工程施工合同》等证据可证实,本案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所涉建设工程位于昆明市南侧,属于一审法院辖区,故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一审裁定不予受理,实属不当,本院予以纠正。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2020)云0103民初5233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孟 静
审 判 员  侯 佳
审 判 员  褚玉春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代  亚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