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科旭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光大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云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03民初7273号
原告:上海光大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营业场所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小石坝民办科技园6号地块厂房。
法定代表人:黄志周,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云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联盟街道办事处瀚文云鼎商务大厦3楼301、302、310、311室。
法定代表人:杨秀林。
被告:李自和,男,1971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
原告上海光大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诉被告云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李自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5日立案。原告上海光大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光大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施晶晶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罗 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