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新能深科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新疆新能深科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某某洪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0102民初918号 原告:新疆新能深科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太原北路89号晨光雅园小区8号楼110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艾孜买提吐尔洪江,男,1994年10月27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原告新疆新能深科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艾孜买提吐尔洪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新能深科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新疆新能深科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哈尼克孜吐尔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