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8民辖终3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辽宁大合机电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乐业街102-4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淑杰,辽宁鑫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8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淑杰,辽宁鑫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智信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建设西路9号万乘国际1503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智信安装集团有限公司营口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昆仑三号酒店公寓A座1209室。
负责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69年3月29日生,住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
原审第三人:白山昌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辽宁大合机电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智信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智信安装集团有限公司营口分公司、***、原审第三人白山昌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2022)辽0804民初5145-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智信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智信安装集团有限公司营口分公司、***于2023年3月10日申请撤销对鲅鱼圈法院的管辖权异议申请,同日上诉人辽宁大合机电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智信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智信安装集团有限公司营口分公司、***提出撤回管辖权异议申请,上诉人辽宁大合机电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双方均对对方的申请表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2022)辽0804民初5145-3号民事裁定。
二、准许智信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智信安装集团有限公司营口分公司、***撤回管辖权异议申请。
三、准许辽宁大合机电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王 娣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 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