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605民初343号
原告:白山昌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源区***子街一委。
法定代表人:**,系董事长。
被告:***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源区***子街道。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第三人:通化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浑江区新建街。
法定代表人:***,系董事长。
原告白山昌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通化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4日立案。原告白山昌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交纳达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白山昌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