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91民初2359号
原告:吉林省亿拓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经开区朝阳东路以东内环路以北三一机械院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省白山市。
被告:白山昌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子。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亿拓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白山昌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吉林省亿拓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未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吉林省亿拓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