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伟宁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与被执行人南京伟宁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苏0102执391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洪武北路20号。
负责人:林静然,该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志,江苏冠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倩,江苏冠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南京伟宁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汤山街道湖山社区西山。
法定代表人:朱伟。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4年8月27日生,户籍地南京市雨花台区。
被执行人:周燕,女,汉族,1980年8月20日生,户籍地南京市江宁区。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与被执行人南京伟宁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周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玄锁商初字第1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已受偿被执行人**不动产拍卖款181175元,并决定对南京伟宁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伟司法拘留十五日。另查明,被执行人**、周燕下落不明,南京伟宁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周燕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曝光并限制高消费。本案尚有借款本息2030182元及律师费、案件受理费等费用尚未执行到位。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措施,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焦宜春
审判员  牛利梅
审判员  李 杰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陈筱杰